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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准备起重机械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 高措施;
(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TSG Q701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实施监督检验的)。 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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