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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与轨道
车轮与轨道是门、桥式起重机运行机构的一个组成部件。
1.1车轮的分类:车轮分为双轮缘车轮(代号SL)。轮缘高25mm~30mm。在桥门式起重机的行走机构中使用比较广泛。单轮缘车轮(代号DL),轮缘高为20mm~25mm,多用于直径小于500mm的起重机小车行走轮。安装是轮缘一端布置在轨道外侧。无轮缘车轮(代号WL)的使用是为了防止轨道轮缘和轨道摩擦产生的啃轨,但容易脱轨,使用受到限制。
1.3 车轮型号表示方法:
直径D=710mm,轮宽B=155mm的双轮缘车轮,标记为:车轮SL-710×155 ;
直径D=315mm,轮宽B=110mm的单轮缘车轮,标记为:车轮DL-315×110;
直径D=630mm,轮宽B=145mm的无轮缘车轮,标记为:车轮WL-630×145;
1.4.1车轮踏面:车轮的踏面形状有圆柱形、圆锥形和鼓形。圆柱形多用于从动轮,也可用于驱动轮。圆锥形车轮多作起重机大车驱动轮,常用锥度1:10,安装时应将车轮直径大的一端安装在跨度内侧,使得运行平稳,自动走直效果好。鼓形车轮踏面为圆弧形,主要用于电动葫芦悬挂小车和圆形轨道起重机。车轮的大小主要根据轮压决定,轮压增大,直径也变大。但直径不能过大,因此常用增加车轮数目的办法来解决轮压问题。当车轮数目超过四个时,须采用铰接均衡车架。
1.4.2车轮踏面与钢轨的匹配
双轮缘,单轮缘,无轮缘车轮踏面形状和尺寸与钢轨的匹配
1.5 车轮材料与热处理
轧制车轮材料,应不低于GB/T699中规定的60钢。锻造车轮材料,踏面直径不大于400mm的车轮,应不低于GB/T699中规定的45钢;直径大于400mm的车轮应不低于55钢。铸造车轮材料,应不低于GB/T11352中规定的ZG340-640钢。
热处理后,应符合下表的硬度要求。
1.6 车轮的检验及报废
1.6.1车轮应经常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
1.6.1.1 圆柱形踏面的两主动轮,车轮直径在250~500mm范围内,当两轮直径偏差大于0.125~0.25mm时;车轮直径在500~900mm范围内,当两轮直径偏差大于0.25~0.45mm时应修理。
1.6.1.2 圆柱形踏面的两被动轮。车轮直径在250~500mm范围内,当两轮直径偏差大于0.6~0.76mm时;车轮直径在500~900mm范围内,当两轮直径偏差大于0.76~1.10mm时应修理。
1.6.1.3圆锥形踏面两主动轮直径偏差大于名义直径的1/1000时应重新加工修理。
1.6.1.4 踏面剥离面积大于50px2,深度大于3mm时,应重新加工修理。
1.6.1.5 轮缘断裂破损或其他缺陷的面积不应超过3 cm2,深度不得超过壁厚的30%,且同一加工面上的缺陷不应超过三处。
1.6.1.6 车轮装配后基准断面的摆幅不得大于0.1mm,径向跳动应在车轮直径的公差范围内。装配好的车轮组,用于转动应灵活、无阻滞。
1.6.2车轮的报废
1.6.2.1轮缘轮辐等出现裂纹,应报废。
1.6.2.2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应报废。
1.6.2.3踏面磨损均匀,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应报废;
1.6.2.4车轮踏面因疲劳出现剥落时应报废;
1.6.2.5车轮轮缘厚度弯曲变形量达原厚度的20%应报废;
1.6.2.6 踏面出现麻点,当车轮直径小于500mm,麻点直径大于1mm;或车轮直径大于500mm,麻点直径大于1.5mm,且深度大于3mm,数量多于5处时应报废。
1.7.轨道
1.7.1中小型起重机小车常采用轻型铁路钢轨(GB/T11264-1989)。
1.7.2大型机械常采用的起重机钢轨(YB/T5055-1993)
1.8 轨道的安全技术检验
1.8.1中小型起重机小车常采用轻型铁路钢轨,大型起重机常采用起重机钢轨。
1.8.2检查钢轨,螺栓,夹头有无裂纹、松脱和腐蚀。如有,应及时调整更换。
1.8.3钢轨顶面若有小的疤痕或损伤,可用点焊补平,在用砂轮打光。轨顶面和侧面磨损超过3mm。
1.8.4鱼尾板连接螺栓的数量应符合要求。
1.8.5轨道的直线度±3,轨顶标高不超过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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